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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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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00:00 来源:http://www.dlykzx.com 点击:

大连咨询公司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普惠更多创新主体,拟对《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知联[2022]8号)部分资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正式反馈意见发送至18141179525@163.com邮箱。

联系人:许来庆  联系电话:84312999-1638


附件:

1.拟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项目内容

2.关于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项目内容的说明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

拟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项目内容



一、拟调整政策资助标准项目

1.调整《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

原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及评估、担保资助。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以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的按实际贷款利息计算,年度内贴息额度至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给予实际支出评估费用的50%,至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给予实际支出担保费用的50%,至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调整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的0.5%予以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至高贴息5万元,每笔质押贷款至多享受一个年度(12个自然月)贴息且至高不超过5万元。


2.调整《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

原政策: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对证券化融资的单位已支付的融资利息参照质押贷款利息,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每年至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助。


调整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对证券化融资的单位已支付的融资利息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每户企业至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助。


3.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 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中头一款、第四款。

原政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头一款:对新获得国家的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4万元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第四款:对开展提升国际服务质量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支持比例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至高不超过15万元资助。


调整后:对商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取得成效的择优给予4万元奖励。


4.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中第三款。

原政策:对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调整后:对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5.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二)知识产权教育奖励、资助。

原政策:知识产权教育奖励、资助。对新获得全国中小学、技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试点基地)、示范学校(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中小学、技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试点基地)、示范学校(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我市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取得成效的中小学、技工院校,按2万元/10课时/学年给予资助,每学年至高不超过10万元。


调整后:知识产权教育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中小学校、技工院校进行评价,对取得成效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


6.调整《管理办法》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二)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原政策: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引导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按实际认证费用,每个单位给予至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调整后: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支持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按实际认证费用,每个单位给予至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拟取消政策项目

7.拟取消《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评估、担保资助。   

8.拟取消《管理办法》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一)中小微企业托管资助。


三、拟规范表述项目

9.调整《管理办法》第六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三)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资助。

原政策: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资助。对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进行效果评价,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知识产权创新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授予项目承担的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单位称号;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知识产权创新试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授予项目承担的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产业化试点单位称号。曾获得专利奖项目及专利产业化试点示范单位依托项目不重复资助。


调整后:专利产业化和转化项目资助。对专利产业化和转化项目进行效果评价,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专利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曾获得专利奖项目及专利产业化试点示范单位依托项目不重复资助。


10.调整《管理办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奖励。

原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的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试点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调整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的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调整《管理办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四)商业秘密保护资助。

原政策:商业秘密保护资助。对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和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示范站点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


调整后:商业秘密保护资助。对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单位和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


四、相关说明

新调整政策发布后,原已实施但未申报的项目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附件2

关于调整《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政策项目内容的说明



一、调整政策资助标准项目的说明


1.调整《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及评估、担保资助项目说明。

近年来,我市通过多渠道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堵点和难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取得飞跃式发展。2022年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91笔,是2021年笔数的6倍、2018年笔数的72倍。2023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99笔,占全省总笔数60%以上,有效助力了我市企业的创新发展。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已在我市取得较好引导成效,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力求市财政资金普惠到更多企业,拟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政策进行调整。


2.调整《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项目说明。

按原政策每年至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助,每户企业发行期3-5年计算,每户企业需给予60-100万元的贴息资助。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力求市财政资金普惠到更多企业,同时不降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积极性,拟对该条政策进行调整。


3.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 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中头一款、第四款资助项目说明。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中办、国办、省委及省政府有关“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文件精神,暂停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仍是大连市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中头一款、第四款政策,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着专业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为大连市服务业整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有力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中第三款资助项目说明。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第八部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第二十条中明确要求“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为推动该项要求在我市实施落地,特对原内容进行增加调整。


5.调整《管理办法》第八条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二)知识产权教育奖励、资助项目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暂停对全国中小学、技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试点基地)、示范学校(或示范基地)的评选工作。我市拟取消相关工作。但为不降低中小学、技工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积极性,对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且取得成效的中小学校、技工院校给予适当奖励。


6.调整《管理办法》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二)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项目情况说明。

近年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我市的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开展贯标的企业累计突破1000家。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重点推进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为此,该条政策由资助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调整为资助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


二、拟取消政策项目


7.拟取消《管理办法》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评估、担保资助项目说明。   

近年来,我市通过多渠道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堵点和难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取得飞跃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力求市财政资金普惠到更多企业,在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基础上,拟取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评估、担保资助。


8.拟取消《管理办法》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一)中小微企业托管资助项目说明。

近年来,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资金支持,我市的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企业累计达1089家。为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拟取消知识产权托管资助政策。


三、拟规范表述项目的说明


为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项目政策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包括:


9.调整《管理办法》第六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三)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资助中“知识产权创新示范项目、试点项目”为“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转化项目”。


10.调整《管理办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奖励中“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试点单位”为“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单位”。


11.调整《管理办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四)商业秘密保护资助中“对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为“对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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