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5-01-07 00:00 来源:http://www.dlykzx.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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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亦称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将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先有取得时效,后有消灭时效。对消灭时效的立法理由,德国法学家做过如下解释:“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帐之请求权。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得成功,纵然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
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其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若权利人非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我们的法律有无必要既规定“得知”,又规定“应当得知”?考察国外的相关法律,可以发现,一般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各不相同。笔者赞成现行法律使用的措辞,即同时规定“得知”和“应当得知”是完全必要的。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一直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诉讼时效已过,自然是比较好的抗辩事由,但这给被告提出了较重的举证责任,往往使被告感到难以胜任;然而,让被告承担原告“应当得知”的举证责任,则相对较为容易。如前所述,被告只要能够证明原告作为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理应知道其行为即可;至于原告实际上是否知道,就无须进一步举证。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多为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而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其理由是: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看待,侵权行为没有结束,诉讼时效就不应起算。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不管是持续的侵权行为还是短暂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不主张权利的,即使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亦不得主张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其理由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其时效起算仅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问题,如果有证据表明权利人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将会极大地缩减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违背民事诉讼时效立法制度的宗旨和精神。